各县(市、区)职改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开展2023年度广西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工经职办〔2023〕6号)和来宾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来职办〔2023〕8号)精神,结合我市工程系列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工程系列工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条件

(一)申报范围、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条件。

1.申报人员应符合与申报职称相应的工程系列工程专业中初级评审条件。评审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7号)文件。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合并为成果多选菜单。

菜单一:满足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

菜单二:申报中、初级职称人员满足业绩成果条件中两项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同一个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2.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不在其内。

3.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评审条件中与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为准。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规定,工程系列工程专业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应不低于人社部发〔2019〕16号最低学历条件要求,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高级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工程师评审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中第(三)点,不对是否取得下一级职称作要求,均可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直接申报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6.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办理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7.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8.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9.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途径。

1.申报人员应结合身份性质、所属行业,对照评审条件和网络申报系统所列评委会及工程专业目录,选择所要申报的评委会及相应评审专业:

来宾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属评委会负责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交通运输行业、自然资源行业、水利水电行业、生态环境行业、广播电视行业、快递行业、水产行业等8个行业外的来宾市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

——来宾市工程专业中级评委会,负责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评审;

——来宾市工程专业初级评委会,负责市直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

——来宾市工程专业非公中级评委会,负责我市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评审;

——来宾市工程专业非公初级评委会,负责我市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

2.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员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3.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4.中直、区直驻来宾市单位或外省驻来宾市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渠道申报,不得同时保留两种以上申报渠道,多头申报。如选择通过来宾市工程专业中、初级评委会申报的,中直、区直驻来宾的单位或外市驻来宾企业的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就驻来宾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并报来宾市职改办备案,方可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如缺少《自治区工程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中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1.个人信息。

(1)证件照: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特殊勾选:高技能人才的申报人员、成果多选菜单等选项,请注意勾选相应选项。

(3)学历: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4)下一级职称: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应在职称申报系统中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匹配。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网络申报系统中未能数据获取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有多个资格证书信息的,请注意勾选“是否以该资格申报”。

(5)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进行学时登记,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6)社保关系:社保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发文当月的前6个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如存在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的,将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2.评审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填写申报人的主要学历、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要学历从大、中专院校以上填起;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从取得下一级职称时填起。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如:初级申报中级,必须是取得初级职称以后,下同)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起始时间、项目内容、本人任何职、证明人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2)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业绩成果需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课题结题材料,可凭课题立项相关材料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课题结题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3)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学术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等;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技术工作总结需提供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相关材料、采纳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相关证明作为附件,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论文发表材料,可凭用稿通知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论文公开发表的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申报系统中已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职称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3.辅助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以及使用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申报人应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5),并提供达到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直接申报中级职称、无职称申报助理级职称的申报人员应提供符合相应资历年限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符合年限的社保证明)。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三、审核推荐要求

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一)单位审核推荐。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流程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本年度承诺书(须单位盖章并上传到系统指定位置),明确审核责任。审议推荐小组进行审议后,在申报系统中下载模板并据实填写审议推荐意见,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系统内上传原件扫描件。审议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

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单位不得推荐。

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

各县(市、区)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县(市、区)职改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县(市、区)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县(市、区)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四、时间安排

(一)申报审核阶段。

逾期未成功推荐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或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组织评审阶段。

2023年10月-11月为组织评审、复核与二次公示阶段。评审完成后的二次公示将在来宾人才网进行。

(三)结果确认及批复阶段。

2023年11-12月,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确认结果,并按评审批复权限进行批复,并在广西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主动公开,需领取纸质批复的请在一个月内自行前往领取。

(四)职称证书数据归集与核发阶段。

1.按分级管理原则履行职称电子证书发行责任。电子证书的下载与打印可自行登陆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系统下载。

2.专技人员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系统自行下载评审表。

六、评审收费

(一)评审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即工程师评审收费230元/人次,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评审收费150元/人次。

(二)收费方式与时间: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2023年7月1日8:00—10月6日18:00。提交材料后,请留意系统站内消息,并按消息提示缴费。缴费完成才表示本次材料报送成功,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七、纪律要求

(一)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严格按照《来宾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工作的通知》(来职办〔2023〕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对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内职称业务办理的自动拦截。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统一按审查标准审查,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

(二)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来宾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来宾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八、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网络申报系统(个人/单位)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具体申报流程和操作方式请参阅网络申报系统“帮助中心”,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

(二)职称申报进度查询

请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单位)查询。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来宾市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来宾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来宾市人民路1号市行政中心3楼东后楼306室,联系电话:0772-4299771。

附件1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6.26.doc

附件2 工程系列工程专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6.26.doc

附件3 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6.26.docx

附件4 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6.26.docx

附件5:工程专业设置目录6.26.xls

来宾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