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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李田,女,汉族,1912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龙王乡1号,身份证号:103061191201。

被申请人河南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海中路10号友存大厦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1101001。

法定代表人:李鹏,经理。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河南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河南有铁贸易有限公司诉河南大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2)山194民初7111号。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南有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3日基于一份《协议书》,认为申请人李田与被告河南大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即:其认为李田系借用大建公司的资质,系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实际受益人,故而申请追加李田为本案的被告。

但:1,从2011年12月12日力国置业、大建公司、李田三方的《协议书》可知,李田系力国置业所确认指定的【喜城1号院】的实际承包人,即:李田系基于力国置业的安排而与大建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该《协议书》的签订并非李田的真实意思;

2、(2022)山191民初11967号民事判决显示,力国置业李述案涉工地的实际施工人为河南建力公司,而非李田;

3、据原告有铁公司证据材料,与李国聊天的李禹、李良(李国微信备注:建力李喜城生产经理李),原告自认为该二人系被告大建公司的工作人员,而该二人实际系河南建力公司的工作人员,系受建力公司指派负责的案涉项目;

4、李田亦系建力公司的工作人员,有2011年6月21日建力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只是名义施工人,系代表建力公司与大建公司、力国置业签订的相关协议,工程的具体施工及人员安排由建力公司负责,李田在该项目中实际只是材料负责人;

5、案涉项目的诸多人员如:李禹、李鹏、李良、李宁、李航等多人均河南建力公司工作人员,受建力公司的工作安排,负责案涉项目;

6、李田从未垫付案涉项目的相应材料款、也从未支付过相应施工人员的工人工资,不符合有关实际施工人的相应法律规定。

故,李田并非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实际受益人,而被申请人河南建力工死才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实际受益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河南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河南洛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