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党的二十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

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出版的《党的二十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是学习理解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权威辅导材料。近期,本平台将开设学习专栏,带领大家一起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

学习二十大

如何理解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这一重要判断,对于我们在新发展阶段不断完善分配制度,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分配制度是实现有效激励和合理分配的关键制度安排。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首先要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不断创造和积累财富,为共同富裕创造充分的物质基础。这就需要发挥分配制度的激励作用,最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配置生产要素,促进高质量发展,通过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做好。同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正确处理增长和分配的关系,把“蛋糕”切好分好,防止两极分化,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推进共同富裕的根本制度保障。

我们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推进共同富裕,必须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挥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要强调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对违法违规的则要依法处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分配制度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让劳动、知识、技术、数据、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为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创造更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利用再分配机制,使全体人民更多更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三,分配制度在正确处理发展与分配、需要与可能、先富与后富关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推动高质量发展放在首位,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其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有充分估计,我们要创造条件,稳步朝着这个目标迈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个总体概念,是对全社会而言的,要实现14亿多人的共同富裕,不是所有人都同时富裕,也不是所有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水准,不同人群不仅实现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时间上也会有先有后,不同地区富裕程度还会存在一定差异,不可能齐头并进。共同富裕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推进共同富裕需要统筹好需要与可能,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确保共同富裕建立在发展基础上,并且随着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向前推进。政府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坚决防止落入福利主义陷阱,处理好发展与分配、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的关系。

如何理解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这一重要部署,对于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增进人民福祉,逐步缩小收入差距,扎扎实实朝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初次分配制度、再分配制度、第三次分配制度,在促进共同富裕中具有不同功能和作用,要相互协调配套。

初次分配是根据土地、资本、劳动、数据等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根据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贡献决定的要素价格来进行要素报酬分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次分配的基本原则。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更好地做大“蛋糕”,为分好“蛋糕”提供基础,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要努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和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增加城乡居民住房、农村土地、金融资产等各类财产性收入。促进机会公平,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是完善初次分配制度的重点,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要关注重点人群,促进机会公平,在教育、就业、税费、户籍等方面创造有利于帮助他们增加收入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再分配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征收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在各收入主体之间以现金或实物进行的收入再分配过程,以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与初次分配不同,再分配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更加强调公平的原则,具有通过国家权力强制进行的特征。除了直接收入转移外,再分配也通过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创造机会平等的环境,更注重普惠,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再分配必须遵循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政府受财力的限制也不可能在再分配中面面俱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通过完善税收等再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大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调节、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要把低收入群体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点帮扶保障人群,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减轻困难家庭的负担。

第三次分配有别于前两者,主要是企业、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等基于自愿原则,以募集、捐赠、资助、义工等慈善、公益方式对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第三次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基础上的社会共济。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是第三次分配的中坚力量。发挥好第三次分配作用,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值得提倡,但绝不能搞道德绑架式“逼捐”。

为什么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这对于强化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自主创业环境,不断拓展就业创业服务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灵活就业主要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三类就业方式。个体经营,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在两人及以下的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未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户。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主要包括养老、托幼、家教、保洁、搬运、装修维修等家政服务和打零工人员。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交通出行、外卖配送、网络零售、直播销售、互联网医疗等领域的平台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包括:一是将互联网平台作为经营载体或信息提供者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其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调整;二是依托平台就业,与平台企业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或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三是依托平台就业,工作有较大自主性,劳动过程受到平台企业的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目前,我国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方兴未艾,类型丰富多样,已经覆盖生产生活各领域、高中低端各层次,从业人员数量迅猛增长,规模持续扩大。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21年底,我国灵活就业者为2亿人左右。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在稳经济、保就业、促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减轻了困难群体的就业压力。特别是面对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严峻形势,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挥了重要的“蓄水池”功能,为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第二,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传统就业方式设计,还不能很好适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这使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同平台企业、用户和第三方外包企业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等,均缺乏明确界定和规范。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均属于“单位关联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法参保。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虽然为其设立了相应路径,但如选择城镇职工保险,会受到户籍限制且个人承担更高费用;如选择城乡居民保险,又需要回到户籍地且保障水平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规避用工主体责任,采取社会化用工方式,或将劳动用工外包给第三方企业,或以加盟等方式用民事关系代替雇佣关系,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导致管理无序、保障缺位。第八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全国仅有43%的新就业形态人员与平台企业或第三方外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9%的人签订了劳务协议,其余28%的人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把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要抓紧研究制定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落实完善各项支持和保护政策措施,规范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更好促进积极就业。引导相关企业充分尊重和平等对待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完善行业公约和行业标准,促进企业加强自律、依法用工,自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用工和权益保障责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强对企业用工方式的监督和合法性审查,对刻意规避监管、逃避责任的行为予以督促整改。进一步放开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支持自主选择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调动其参保积极性。全面落实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减轻困难人员缴费压力。积极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序推进参保登记、职业伤害确认、待遇支付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实施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