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从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出发考察社会结构,首先需要肯定的是社会结构是从个人生活或个人活动中生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对社会结构的分析还原为对个人的分析。人们之间的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将人们的个人活动或个人生活整合为社会性的共同活动或共同生活。这种共同活动和共同生活在整体上具有不可还原为个人的性质和功能,因而对个人来说是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社会事实。社会结构是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生成的,因而既具有客观实在性又具有主观能动性特征,这就体现为社会结构的二重性,即社会隐结构和社会显结构。前者是在人们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发生的客观的结构关系,后者则是经过人们的主观化环节而自觉地建构起来的。

马克思在1845年写下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前提或出发点。社会实践作为人的“感性活动”必然既具有客观物质性又具有主观能动性,这两个基本特征决定了社会生活及其历史发展过程也必然既具有客观物质性,又具有自身的精神特质或文化属性。这一社会生活的双重特征不仅体现在人们的现实的生活实践中,而且也体现在社会结构生成和演变的过程中。

在有关社会理论的研究中,“社会结构”无疑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概念,但如何从社会生活的客观机制和文化构成这两个角度来考察和剖析社会结构,却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始终没有被人们充分意识到的问题,本文试图以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为立足点对这一问题做一概要的分析。

一、社会交往与社会结构的生成

社会结构既是社会的存在方式,也是个人的存在方式。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社会生活的客观物质性与社会生活的文化属性,都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社会结构的生成和演化的过程中。“结构”一词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一个事物系统内部各种因素或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对稳定的相互作用关系或相对固定的相互结合方式。“社会结构”一词就是指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系统其内部多种因素或组成部分之间相对稳定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方式。但在如何探究和分析社会结构的构成因素问题上,学者们的看法不尽相同。西方社会理论中历来存在着“个人原子主义”和“社会本位主义”之争。

“个人原子主义”诸学派坚持认为社会结构的最基本因素是个人,主张把社会制度、社会组织乃至社会本身还原为个人的行动,从个人的心理意向、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出发解释社会现象以及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过程。如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个人是社会的原子或基本单位,表面上的集体只是个人的结合,并可还原为个人。他说:“对于社会学著作中对活动的主观解释来说,这些集体必须被仅仅当作个人的特殊活动的组合和组织方式来对待,因为只有这些才能被当作在一个主观上可理解的活动过程中的活动者来对待。”[1](P88)美国人类学家拉尔夫·林顿更直截了当地说:“个人是所有社会和文化现象的基础。社会是个人的集合体,文化归根结底无非是社会成员有组织的、重复的反应。由于这一理由,个人是任何较大整体结构的逻辑出发点。”[2](P153)美国另一位社会学家,行为主义者霍曼斯也认为作为社会学分析单位的是个人的行为而不是抽象的群体。

社会生活总是由人的生活构成的,而人又都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由此看来,个人原子主义的观点似乎顺理成章,但是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发现,把社会结构还原为个人的方法是完全缺乏反思的。个人是怎样的,这是需要解释的。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501)在奴隶社会我们可以发现作为奴隶和奴隶主的个人,在资本主义社会我们又可以找到作为工人和资本家的个人。很明显,在现实社会中凝聚在个人身上的社会规定是不能由个人来解释的,只有把个人放到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放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结构中才能得到说明。马克思说过:“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3](P723)这就是说,个人按其社会本质,就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任何个人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结构关系中才能获得属于他的那些社会规定,才能具有他的心理、观念、目的和活动方式。因此,个人的社会本质以及个人的任何心理倾向都只能在社会系统的结构关系中得到说明。

强调不能把社会结构关系的性质归结为或还原为个人活动的心理倾向或主观意义,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把社会系统的结构关系看成是某种与个人的活动无关或者游离于个人活动而独立自在的东西。在这个问题上,“社会本位论”者恰恰主张一种与“个人原子主义”相反的观点,认为社会结构是独立于个人的社会事实。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就认为,社会事实具有不同于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的特征和特殊的决定因素。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比个体生命更持久。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个人,是由先行的社会事实造成的。因而社会学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来考察社会事实。与这种“社会本位论”的观点不同,唯物史观强调社会生活是众多个人的生活或活动的总和,社会系统的结构关系归根到底是在众多个人的活动中生成的。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3](P523-524)由此可见,社会结构并不是什么可以离开个人活动或生活而独自运动的怪物,它就是众多个人活动或个人生活的结构。

根据我们上述分析,对社会系统的结构关系的考察,既不能像“个人原子主义”那样将社会结构还原为个人的行动及其主观意义,也不能像“社会本位论”那样,将社会结构看成是与个人活动或个人生活无关而独立自存的东西。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阐明社会结构是如何从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社会生活无疑是个人生活的总和,但个人从来不是孤立地存在着的,社会也不是众多个人生活的机械拼凑。所谓个人的活动或个人的生活都是以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活动为前提的。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交往关系把众多个人的活动或个人的生活整合成为社会性的共同活动或共同生活。在这种共同活动或共同生活的层面上产生出了一系列社会生活基本因素,这些基本因素无论是作为共同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不同要素、组成部分,还是作为共同生活过程的各个环节,对于共同生活的整体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彼此相互关联、相互作用,构成共同生活的内部动态,使共同生活成为活生生的有机系统。我们所说的社会结构在其最基本的含义上就是指这些社会生活基本因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相互作用的关系或相对固定的相互结合方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对经济运行总体过程内在因素、结构关系和动态机制分析可以说是对社会结构的最好的说明。马克思认为,社会经济的总体包含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方面的基本因素,这四个方面的因素“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4](P699)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构成了这个总体过程的结构关系。其中,生产起支配作用,总体过程的循环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因而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以及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但分配、交换和消费也不是被动的因素,它们各以自身的方式与生产进行互动。如随着分配的变动,生产也就发生变动,当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时,生产的规模也就增大,生产也就分得更细。而消费的需要也决定着生产。这说明就生产自身的单方面形式而言,也决定于其他要素。总之,“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4](P699)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这四个方面的基本因素或基本环节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都是相对于经济总体过程而存在的,也就是在共同经济生活的层面上产生出来的,它们绝无可能还原为个人的经济活动,相反,个人的经济活动及其主观意义,只有在这个经济总体的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才能被理解或被界定。经济活动的总体过程是如此,社会生活的总体过程更是如此,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基本概念所构成的范畴系统就是对社会生活过程的各方面基本因素的反映,这些基本因素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构成社会有机整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构成社会有机系统内部的结构关系,这就使整个社会系统具有在质态上不可还原为个人的整体性质。

二、社会结构的二重性:隐结构与显结构

在有关社会结构的研究中,另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就是如何理解社会结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的主从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唯物史观与西方社会理论之间至今依然存在着根本分歧。唯物史观强调物质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全部社会历史的现实基础,认为人们在社会交往关系中形成的社会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力,亦即强调社会历史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自身的经济必然性。唯物史观的这一基本观点自形成之日起,就遭到了来自西方学者的质疑。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不否认经济因素对社会分层和社会结构的形成所起的重要作用,但他认为经济因素不能被视为最根本的、最重要的因素,与经济因素同时起作用的,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占主导地位的是政治的和观念的因素,因此,他主张从经济、政治和宗教伦理三个方面分析社会结构的形成和演变。德国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表面上也不否认“经济生活”在历史中有其地位,但他又指责说:“任何试图把一切现象同那被当做唯一的本质成分的经济史联系起来的作法,必定要被归入迄今为止所进行的最随心所欲的历史解释之列。”[5](P102)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把社会体系解释为社会角色存在的一种环境。在他看来,政治的和宗教的即文化的因素在社会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特别是在发达的社会中,政治体系尤其是其中的政治权力,控制着经济体系的活动,而不是相反。英国哲学家波普尔认为,经济因素同社会政治的、宗教的和科学的因素相比只能占有次要地位,他说:“我认为社会经验清楚地表明,在某些情况下,观念的影响可能超过并取代经济力量。”[6](P473)

西方学者的上述观点,一方面表现出他们对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缺乏完整透彻的理解,另一方面也与社会结构关系的复杂性密切相关。本文认为,要回答西方学者对唯物史观的质疑,有必要揭示和分析社会结构的二重性,即“隐结构”和“显结构”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社会结构的二重性,我们可以借助荷兰社会控制论专家汉肯对系统双重结构的分析来加以说明。汉肯认为,从构成系统结构的元素上看,系统结构可以有两种含义:“元素可以是子系统,比如在汽车中,它们可以是发动机、悬置弹簧、电器设备等。这些子系统按照机械联接彼此而形成一定结构。结构的另一个意义则是各种变量之间的联系,这些关系可以用逻辑的、数学的或一般语言的描述来表达。”[7](P14)汉肯的这一区分,对于我们考察和分析一个系统的“结构”及其动态过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任何一个事物系统,从外部形态上看,总是表现为一系列可见实体按照一定的结合关系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组合,构成可感知的表观结构。同时系统本身又包含着一系列只有通过科学分析或思维抽象才能把握到的基本因素或变量。这些基本因素或变量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事物系统的内在联系或动态规律,亦即构成了不可感知的内在结构。我们可以把前者称之为“显结构”,把后者称之为“隐结构”。对于“结构”的这种二重划分,同样适用于对社会结构的分析。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的“物质─文化系统”,其结构亦可区分为“隐结构”和“显结构”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隐结构及其基本特征。社会隐结构是指社会系统内部,在共同生活的层面上产生的各种社会生活基本因素之间内在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在广泛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社会性的共同活动、共同生活被划分为性质功能各不相同的领域,如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思想文化领域等,由此形成了各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过程,每个领域又可以划分出更多的、更为具体的分支。社会生活基本因素作为构成相对完整、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过程的那些必不可少的要素或环节。如在经济生活中,任何生产过程都必然包含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三个方面的基本因素;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则是社会经济总体过程中缺一不可的四个基本环节。此外,在社会生活及其历史发展的整体过程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等对于构成社会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总体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基本因素,它们之间的相对稳定的相互作用关系或相对固定的相互结合方式,就构成了社会生活系统的内在的隐结构关系。从总体上看,这种隐结构至少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是内在性。构成隐结构的各种社会生活因素不是具体的、个别的实体或可感知的社会现象,而是只有通过理论抽象才能揭示出来的因素。隐结构关系也不是通过感官直接感受到或观察到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外部联系,而是隐藏在社会生活现象背后并支配社会生活现象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内在联系。对于社会隐结构,也只能用逻辑的、数学的或抽象概念等一般语言来表述。同时,这些基本因素必然是贯穿社会生活过程始终的普遍性因素,它们彼此相关、互为中介,每一因素都是在与其他因素的相互关系中获得自己的规定性。如果从事物系统的动态过程的角度看,隐结构关系本身所具有的因果联系就是作为客观规律而起作用的。例如,力学的第二定律就是由合外力(F)、质量(m)和加速度(a)三个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函数关系)构成的,即F = ma。同样,在社会系统的总体结构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关系就构成了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

正是由于隐结构关系具有内在性,因而只能通过科学考察和研究才能揭示其内在机制和内在规律。这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为什么自古以来就有众多杰出的思想家前赴后继地努力探讨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的规律,试图解开历史发展之谜,然而直到19世纪40年代才出现了真正揭示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规律的学说——历史唯物主义。

二是客观性。社会隐结构关系内在于人们的共同活动或共同生活之中,决定了这种共同活动或共同生活的基本方式,由此形成各个社会生活领域。任何个人只要在一定的社会领域中活动,就必然要采取或遵从在这个领域的共同活动方式。这就意味着,这种共同活动的方式对个人的活动具有一种外在的约束性,如果不遵从这种共同活动方式,个人的活动要么遭到排斥,要么招致失败。例如,当交换手段充分发达的市场经济已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时,任何个人都必须遵从市场经济的活动规则和活动方式,否则就连进入市场都无可能。各种市场规则不是任何人的意志的产物,而是由内在于市场经济的隐结构,如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资源配置机制等结构关系决定的。由此可见,隐结构关系具有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即便人们能够认识到隐结构关系的规律性,也不能任意地改变或取消这种隐结构关系。马克思就把“现代社会经济运动”规律称之为“自然规律”,强调:“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4](P101)

三是历时性。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一个通过不断地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的时间性存在。特别是随着人们物质生产活动的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扩大,社会生活不断分化出各不相同、各具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生活领域,并在各个生活领域的共同生活的层面上产生各种新的社会生活基本因素,由此形成新的隐结构关系。例如,商品交换起初只是在原始社会末期才开始出现的偶然的经济行为,随着近代以来工业生产力和商业贸易的发展,商品经济才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发展为发达的商品经济形态即市场经济,并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并形成了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基本环节构成的经济总体过程的隐结构关系。现代经济学理论中的各种范畴、概念以及原理无非就是对构成共同经济生活的各种基本因素或环节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反映。这些范畴或规律也不是某种永恒的自然法则,而是随着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形态的产生历史地产生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3](P603)

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使社会结构日益朝着多样化、异质化的方向发展,由此导致内在的隐结构关系的变化。新的社会生活领域的产生会使社会结构中形成新的隐结构关系,而旧的社会生活领域一旦失去存在的历史条件就会逐渐消失,由此导致存在于这个生活领域中的旧的隐结构关系也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这就使社会隐结构呈现出历时性变化,充分体现出社会有机系统的“活性”特征。

第二,社会显结构及其基本特征。如果说,“社会隐结构”是指社会结构的客观形态,表现出社会系统的客观性、规律性,那么“社会显结构”则是指社会结构的文化形态,表现出社会系统的精神特质和文化属性。人们不仅生活在社会中,而且还意识到自己生活在社会中。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对社会生活的自觉意识,一方面表现为,人们在普遍的社会交往中自发地或自觉地结成一定的社会群体、组织或共同体,以便通过有组织的共同生活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表现为人们在广泛的社会交往活动中,通过主观化的环节将交往关系规范化、制度化,从而形成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社会规范体系,如道德、法律等各种规章制度。这样,社会有机系统的内在的、客观的隐结构关系就借助精神交往活动这个中介转化成由社会文化规范体系来调节和确定的可观察的显结构。

社会显结构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社会显结构主要是由现实存在着的各种社会群体、组织、机构等可见的社会实体构成的一个组织化体系。社会群体或组织的种类多种多样,规模也大小不一。小到家庭、学校、工厂、公司等,大到各种政府机构、民族、国家等。社会群体和组织既是个人生活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社会性的共同生活,从其直接的和外显的意义上就是这种群体化、组织化的生活。

二是社会显结构的结构关系通常是由众所周知的或明文规定的各种社会规范来确定和调节的。社会生活的群体化、组织化与社会交往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是同一过程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明确的社会规范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制约或限定他们的活动方式和范围以形成基本秩序,任何群体或组织就会因为其成员的各种偶然的、任意的、各行其是的行为而解体,甚至根本不能成立。马克思在谈到工厂的规则和秩序在工业生产管理中的作用时就说道:“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8](P894)

三是社会显结构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群体化和组织化的社会生活是人们实现其需求和目的的社会方式,因此,任何群体、组织或者社会的组织体系都有明确的、相对固定的目标。这种目标或者是组织成员集体意愿的表达,或者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功能的主观表达,同时也标志着社会组织在社会结构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从社会整体上看,不同社会组织追求各自目标的活动,在功能上满足社会生活不同方面的需要,因此,各种群体、组织在功能上的整合就表现为各种目标的综合统一,即社会显结构的目标体系。这个目标体系又在总体上服从于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倾向。

四是社会显结构以一定的公共权力或权威体系为核心和主导。群体化、组织化的社会生活没有一定的权力或权威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或者交往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没有一定的权力或权威机构来制定和实施,都是完全不可想象的。不管社会的权力或权威体系实际上是代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还是代表少数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它们都是有组织的社会生活的基本保证,都必须以维护共同体的共同利益、普遍利益的姿态出现,并履行各种公共职能,实施对社会组织化生活的引导和控制。因此,权力或权威机构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生活中必然起着主导作用,处在社会显结构的核心地位。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指出:在现代社会中“联合活动、互相依赖的工作过程的错综复杂化,正在到处取代各个人的独立活动。但是,联合活动就是组织起来,而没有权威能够组织起来吗”?[9](P274-275)他还说:“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都是我们所必需的,而不管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和产品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是怎样的。”[9](P276)没有权力或权威机构,或者权力机构失去权威性,都会使社会陷入混乱的无政府状态。无论是在一个小规模的社会组织中,还是在一个社会的组织体系中,权力或权威机构都是通过组织成员对权力机构的服从──不管这个服从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实现对组织化社会生活的统一管理。显结构的规范体系事实上也必须以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为后盾,才能真正起到对社会生活的制约、协调作用。

组织—目标—规范—权威是社会显结构的四个基本特征,构成了社会结构的外观形态。其中,各种社会组织(群体、共同体)相互结合构成显结构的组织体系,各种社会规范,特别是正式制定出来的各种制度和法律构成显结构的规范体系。组织体系和规范体系分别是社会显结构的“体”和“制”两个方面,因而可将社会显结构称之为“社会体制”。目标是社会体制动态过程的主观意图和价值取向,权力或权威机构则是社会体制的管理和控制的核心和主导。显结构的这些特征表明,社会显结构是一个文化集成体,它以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成员所共同分享并且历史地形成的文化价值观为基底,因而在总体上显现出该社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所形成的文化精神。

三、社会隐结构与社会显结构的关系

在社会有机系统中,社会隐结构和社会显结构并不是相互分离、各自独立的两种结构,二者之间具有矛盾关系。一方面,社会隐结构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因素之间的客观关系、客观机制和客观规律体现着社会有机系统的客观实在性,决定着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在其运动变化中所具有的种种可能的趋势。另一方面,在社会发展的现实过程中,隐结构对社会生活的客观的决定作用恰恰又是通过显结构的变化表现出来的。人们的组织化、群体化的社会行为或社会活动是直接地受着显结构的目标体系、规范体系的引导和制约的。尽管目标体系是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客观功能的体现,规范体系是社会客观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但它们毕竟要通过主观化这个中介才能形成。这样,隐结构和显结构之间就必然存在着主观和客观、社会的物质构成与文化构成的矛盾,或者说是社会主客体矛盾在社会结构中的呈现。这个矛盾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社会显结构的目的性和规范性上来看,任何目标和规范的确立都是以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客观性质以及它们之间的客观关系的认识为前提。但是,由于社会生活过程和社会系统内部客观关系的复杂性,社会主体有可能依据对社会生活的客观本质或社会隐结构的不准确乃至虚幻的、歪曲的认识来设定目标和制定规范。由此形成的社会体制作为社会显结构,就不利于形成和维护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即便是在科学昌盛的今天,人们对社会系统隐结构的客观关系和客观规律的把握也还远未达到完全科学的程度。这样,社会显结构或社会体制就会因人们对客观过程的主观反映所产生的误差而使自身的目标和规范同社会隐结构关系发生矛盾。例如,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的行为直接地是由各种经济制度和法规来约束和引导的。如果这些制度和法规不能正确地反映经济隐结构中各种经济的、技术的关系的客观性质和客观规律,受这种制度或法规所引导的经济行为就势必使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产生出与人们的经济目标不相吻合的、甚至相反的经济后果。我国曾经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应当说为这一论断提供了典型的例证。因此,在社会显结构中,目标的设置和规范的制定能否推动社会生活的进步,取决于社会主体特别是处在核心和主导地位上的社会权力或权威机构能否科学地把握社会隐结构的客观关系。

其次,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隐结构不断发生历史性的变化,从而使社会显结构即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体制等局部地或整体地失去时效。例如,在封建社会末期,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全面商品化的市场经济过渡。而市场经济内部的各种基本经济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之间的隐结构关系完全不同于自然经济。经济结构的变化也相应地引起了政治结构和思想文化结构的变化。所有这些变化都必然同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的显结构,即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体制发生矛盾,从而在客观上要求对它进行彻底变革。但是在阶级社会中,作为显结构的主导和核心的权力机构是由在既定经济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阶级来把持的,它们的基本利益与旧的经济结构和经济、政治制度息息相关,改变旧的阶级结构和相应的社会制度就意味着统治阶级将丧失旧有的一切。因此,统治阶级总会千方百计地运用一切手段来维护旧的社会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不推翻统治阶级的统治,隐结构和显结构的矛盾是不能解决的。

结?语

从以上对社会结构二重性的分析不难看出,西方学者对唯物史观的质疑,除了误解、曲解或别有用心地攻击外,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社会显结构中经济现象与政治的乃至思想文化现象之间的关系的“倒转”有关。从社会隐结构关系上看,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历史形式,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的基本性质。但从显结构关系上看,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结构来维护和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政治统治集团通过建立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来约束个人、群体和社会组织的各种社会行为,确定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把它们的活动限制在该社会政治统治所允许的社会秩序范围内。由此形成了具有组织性、目标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的社会显结构。在这个显结构中,任何个人、群体和组织都必须接受社会规范的制约,并服从社会政治体系的统一管理。因此,在社会显结构中,政治权力、政治体系无疑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只要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是以一定的群体和组织的形式展开,社会政治的和思想文化的因素就会在这些群体和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行为关系中起支配作用。

然而,这种“倒转”现象并不意味着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缺乏说服力,相反它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唯物史观的真理性。事实上,唯物史观的社会结构理论所侧重的是对社会隐结构的分析。经济基础对社会政治生活和思想文化生活的基础作用和决定作用,并不是指一个单一的经济事件或经济组织可以一般地决定社会的政治体系,更不是指个人和组织的经济行为可以凌驾于社会政治体系或政治权力之上为所欲为,而是指社会经济因素或过程对政治和思想文化等诸因素或过程起着决定作用,或者说政治的和思想文化的因素归根结底必须符合社会经济结构的客观性质。任何政治统治都必然要以对物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占有为前提和基础,必须以维护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为基本目的,否则就会丧失其存在的根据。因此,从社会有机系统内部的客观关系上说,经济因素对社会生活的基础作用和决定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许多西方学者忽视或否认社会系统内在的客观关系和客观规律,即社会的隐结构关系,这就使他们的社会结构理论不能真正发现和揭示社会结构变迁的真实动因。当然,如果忽视或否认社会显结构关系,也同样会使社会结构理论出现片面性。从社会显结构上看,国家的政治统治表现为一种公共活动,即一定的公共权力机构运用公共权力,建立和维护公共秩序的活动。因此,在任何社会中,统治阶级无论是其个人还是整体都不可能直接掌管或行使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必然是掌握在公共机构或国家手中,在社会结构中具有权威性和主导性。在这个意义上,即便是统治阶级的社会成员也同样是国家政治统治的对象。在这里,我们可以说,政治对经济或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巨大的反作用恰恰是通过它在社会显结构中的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表现出来,通过它对组织化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支配作用表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显结构是社会上层建筑对其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的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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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作者:阎孟伟,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南开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1世纪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