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亲,你未能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存在‘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的情况,有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向你发出《家庭教育令》。”

近日,广东五华法院河东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魏先生存在家庭教育缺失、不当的情况,为规范其家庭教育行为,首次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父亲怠于履行教育孩子之责

2015年2月,广东男子魏先生和魏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一女。2023年1月底,魏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魏女士称魏先生沉迷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对两个小孩几乎没有管教,同时,魏女士提交了一份魏先生于2022年6月亲笔书写的《保证书》,而魏先生在该保证书中承认其“几乎没带小孩,几乎没管教孩子,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

在充分了解案情、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联系和多方走访调查后,承办法官认为魏先生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魏先生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切实履行对小孩的监护责任,多陪伴孩子,让未成年子女接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庭教育。

收到教育令后,魏先生诚恳地表示会好好反思自己在家庭教育方面的不足,以后会履行好职责。

法院说法:《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履行责任

“家庭者,人生最初之学校也”,家庭教育对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使家庭教育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与国家社会紧密相连的“国事”。

经办法官指出,《家庭教育令》是依法约束和惩戒家庭教育中“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教育引导父母做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形成良好的家风家教,促进和谐家庭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徐冰琪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