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海宇、龚铖铖

案例展示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日,徐某某入职永明亮光电公司。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永明亮光电公司安排员工春节放假15天,但仅支付了其中春节法定节假日3天的工资,另外12天均为无薪假期(包括周末休息日)。

2018年5月,双方发生争议,徐某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是请求裁决永明亮光电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工资差额2083元。本案经历了劳动仲裁委和两审法院的裁判。

深圳中院裁判观点:徐某某主张的实际上是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春节放假15天的工资,其中春节法定节假日3天的工资永明亮光电公司已支付。对此,本院认为,由于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统一安排较长时间放假符合我国民俗传统,在劳动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用人单位春节放假安排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应视为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放假安排,不宜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停工工资。本院对徐某某要求永明亮光电公司支付春节放假期间的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2018)粤0306民初25543号、(2019)粤03民终7342号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5年7月,黄某某入职深圳华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16年和2017年春节期间,公司均安排全体员工放假13天。但两次春节假期,公司均仅支付了春节法定节假日3天的工资。

2017年3月,黄某某离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6年和2017年春节放假期间工资差额,本案经历了劳动仲裁委和两审法院的裁判,黄某某的上述请求均未得到支持。

黄某某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2018年10月,广东高院裁定驳回黄某再审申请。

广东高院裁判观点:因春节是中国传统民俗中最重要的节日,劳动者也需要回家与家人团聚庆祝节日,考虑到往返路途所需时间,用人单位安排稍长于春节的假期,并非用人单位无故停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停工工资或者放假工资,据此,原判决对黄某提出支付2016年和2017年春节放假期间的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案例来源:广东高院(2018)粤民申8524号

律师分析

一、调休类型

所谓调休,顾名思义,就是调整休息日的休息时间,在我国,对于休息日加班的调休其实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国务院安排的调休,一般是先调休后补班;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调休,一般是先加班后调休。

春节等法定节假日调休属于第一种,本次春节7天假期,实际只有2023年1月22-23日这3天属于法定节假日,另外4天是国务院安排的休息日调休,即国务院为了让大家集中时间多休息几天,将法定节假日放假之后的休息日例如本次春节放假之后的2023年1月28日和29日两个休息日安排加班。

由于这两天属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如果不安排调休,则需要按照200%支付加班费,现在国务院直接安排先调休,例如本次春节放假中的2023年1月25-27日这三天本来属于工作日,我们之所以能够在这三天在家休息,就是因为国务院安排我们需在28日和29日两个休息日加班。

因此,如果有员工不同意2023年1月28日和29日两个休息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提前两天返岗,反过来,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2023年1月25-27日中的某两天上班,则无权要求员工在2023年1月28日和29日两个休息日加班。

二、春节放假3天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休假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吗?

按照我国传统民俗,春节几乎是从小年开始一直庆祝到元宵节,长达半个多月。但我国春节的法定假期实际只有3天,经过国务院调休安排,加上了两个周末,一共也只有7天。但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均会选择尊重传统民俗,延长春节假期。

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操作有两种:其一,在春节7天假期的基础上增加无薪假期;其二,在春节7天假期的基础上再安排带薪年休假。如此一来,就能凑成一个长达十几天左右的假期方便员工返乡与家人团圆过节了。

对于第一种操作,在春节7天假期的基础上增加的无薪假期,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了几天。

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有员工就此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甚至有员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的这种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稍长于春节的假期是符合我国民俗的做法,并非用人单位无故停工。因此不适用上述关于停工停产的规定。劳动者主张春节假期中除3天法定节假日外假期工资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对于第二种操作,在春节7天假期的基础上再安排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具体时间,所以,这种做法是合法的,而且满足了员工返乡与家人多呆几天的需求,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三、春节延长放假两个注意事项

第一、对于已经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老员工,需要在放假通知中明确整个春节假期中除7天假期外的部分属于年休假,否则,事后员工可能主张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要么主张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年休假,要么主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即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样用人单位会因为举证不能当上冤大头。

第二、对于不具备年休假资格的新员工,如需要提前预支年休假,则需要员工书面确认,并说明如果休假之后不返岗或者入职不满一年就离职的,将在离职当月工资中扣除已预支的年休假对应的工资。如果员工不同意,则可以选择直接给新入职员工安排无薪假期,比起预支年休假,更为省事。

段海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劳动法,现担任担任深圳市坪山新区兼职劳动仲裁员。著有《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