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违法辞退怀孕女职工,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如果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生育津贴就可以正常领取。
如果女员工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在新入职公司也可以继续缴纳生育保险,领取生育津贴。
如果怀孕女员工暂时不能继续入职,其配偶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的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保险一般不可以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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