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不得违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此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有到期终止的权利各地操作不一,以北京为例,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就没有再到期终止的权利。但在上海,用人单位则拥有该权利。为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各地司法实践对该类问题的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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