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间借贷

资金融通方便快捷

多是熟人朋友之间进行

但也须擦亮眼睛

警惕不规范行为

下面通过河南省浚县法院审理的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来了解

2

张某和王某系亲戚

王某因承包土地急需用钱

向张某借款

张某没闲钱但碍于情面

还是按照王某的主意

以自己的名义

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万元

并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

将该款项借给王某

双方约定

由王某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王某偿还1万元后不再还款

张某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王某偿还本金和利息

3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出借款项并非自有资金

而是通过向小额信贷公司贷款

转贷给王某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

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的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之规定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

王某应偿还借款剩余本金1万元

关于利息部分

并不属于王某已取得的资金

对张某主张的利息诉求

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张某欠款1万元

4

民间借贷作为

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

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

借贷资金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出借人切莫通过

向其他营利法人

借贷等方式取得资金

再进行转贷

这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一旦诉诸法律

既伤了感情又赔了金钱

实属得不偿失

民间借贷有法律

遵法守法护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