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李四,男,汉族,1888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8号院文化城8号楼358号 。
被申请人王五,男,汉族,2003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庄头乡高寨村一组,身份证号:410023200308X。
被执行人王父,男,汉族,1872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卢氏县庄头乡高寨村一组,身份证号:410023187208117 ,手机号:。
被执行人王母,男,汉族,生于1871年5月2日,住河南省卢氏县庄头乡高寨村一组,身份证号:410023187105001 ,手机号:。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五为(2018)豫0100执2600号案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王五系郑州市水山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0民初6000号一审及郑州中院(2018)豫01民终1802号二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的直接侵权人,因侵权时被申请人王五未成年,未达到承担民事责任的年龄,现被申请人王五已满20周岁,已达到承担民事责任年龄,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请求追加被申请人王五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此致
郑州市水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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